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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染新型肺炎可向雇主追讨补偿
2020-02-12 12:26:05

香港政府澄清,虽然新型冠状病毒并非《雇员补偿条例》中指定的可获补偿职业病,但若符合条例所指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损,雇员仍可根据条例向雇主追讨补偿。


对于有传媒报道指,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雇员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无法获得《雇员补偿条例》下的保障,香港政府2月11日指,条例第36条订明,雇员若染上疾病,纵然不是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如符合条例所指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损,仍可向雇主追讨补偿。


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或怀疑染上新型冠状病毒,应即时通知雇主,以便雇主向劳工处呈报。雇员若发现或怀疑雇主未有向劳工处呈报其个案,可直接联络香港劳工处雇员补偿科跟进。


政府雇员方面,如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政府作为雇主会根据相关法例和聘用条款给予补偿。


香港劳工处了解社会上有修改法例的建议,并就修改法例进行探讨工作。不过,在订立新的职业病时,当局必须同时于法例内清楚订明该疾病会确切地对从事什么行业和工序的雇员构成风险,并订明雇员须在指定期间内受雇从事该些行业或工序。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仍在发展,有待其医学及流行病学有明确定论后才可修改法例,而过程中也需与持份者商讨细节。香港劳工处会密切留意事态发展,适时与持份者商讨有关法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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