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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关于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暂停重要通告:
政府已公布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直至另行通知为止。本处会继续处理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或以前接获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即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处理中的个案。
一、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二、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a a、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b、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c、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d d、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e e、台湾居民。
三、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 1000 万元 * 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 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 ,详见“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投资者可自费聘用执业会计师以协助展示他符合该项要求。详情请参阅“聘用执业会计师的安排"
四、受养人来港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受养人应以表格ID997提出申请。有关表格可于此下载。
五、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1.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3.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 12 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4. 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42(1)(e)及(g)条的规定发行。
5.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注—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
六、投资管理的规定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规范),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者。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注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指定金融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详情载于《计划规则》[ID(C)968]。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注:
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 1 第 2 部所指定的类别 C 业务的保险人。
七: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100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投资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金融资产(例如由股票转为债券,或由债券转为股票),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本文仅供交流与参考,具体政策情况,敬请您以香港政府以及有关法例的规定为准。